单位集资房的性质及相关政策解析
单位集资房是指由单位集资筹建的房屋,通常建在划拨土地上,并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这类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形式,需要符合土地总规划的要求。单位集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单位集资对象提供住房,需要由政府、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进行建设。职工个人可以按照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并享受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的部分减免。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也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此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各地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例如,某市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明确了市房管局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直接组织实施。省、市属企业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要经过市住房保障审查,并经市房管局审批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单位集资房是一种经济适用房的形式,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并符合土地规划要求。相关政策明确了单位集资房的建设管理要求,禁止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