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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2023)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247239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2022)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203499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2022)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203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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