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新一批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公告来了!有没有你家?
马鞍山新一批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公告来了!有没有你家?
再次发布多则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是哪些地方吧!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度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8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 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红旗村民组;博望社区等集体土地0.6609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10月23 日发 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4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红旗村民组;博望社区等集体土地面0.6609公顷(合9.9135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 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60%,具体见下表: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红旗村民组;博望社区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 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博望区人民政府负责监 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红旗村民组;博望社区等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 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博望区人民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 行。 四、征地人员安置 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货币化安置。 五、补偿支付方式和养老保障事项 1、以上费用发放由红旗村村委会、博望社区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 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以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 02 2018年第46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0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465号],省人 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大陶村民组、伍塘村民组、小陶村民组等集体土地2.496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10月26 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4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大陶村民组、伍塘村民组、小陶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2.4962公顷(合37.443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 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的60%,具体见下表: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大陶村民组、伍塘村民组、小陶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 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博望区人 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大陶村民组、伍塘村民组、小陶村民组等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 及在校全日制大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博望区人民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 行。
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新城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 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以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度第0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742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卸巷社区长山村民组集体土地1.266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 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4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卸巷社区长山村民组集体土地面积1.2663公顷(合18.9945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 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 下表: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卸巷社区长山村民组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 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卸巷社区长山村民组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中 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 〔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卸巷社区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 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 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0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629 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来村王家村民组集体土地3.007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11月6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4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来村王家村民组集体土地面积3.0073公顷(合45.1095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 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 下表: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来村王家村民组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 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来村王家村民组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 制大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 〔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太来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 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 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0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741 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平山村秦圩村民组集体土地4.409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 政府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4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平山村秦圩村民组集体土地面积4.4098公顷(合66.147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 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 下表: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平山村秦圩村民组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 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平山村秦圩村民组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中专 生补助费后,余额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 〔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平山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 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 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摘要)
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 (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 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 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 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 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 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蕞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蕞低生活保障制 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 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 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
(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 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 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 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 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 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住房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 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住房拆迁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 拆迁合法面积住房按重置价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 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
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 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二)住房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拆迁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 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拆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 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4.6万元由区政府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拆迁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蕞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 房拆迁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 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拆迁安置证明》,财税部门应 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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