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慈湖高新区化工园区提升改造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东至圣戈班铁路,南至慈湖河,西至慈湖河,北至犁尖湾河(具体以勘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时间、签约时间及搬迁期限
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项目结束
征收部门: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征收补偿资金存取账户: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迁指挥部(帐户名称)
房屋征收主体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受委托单位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做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安置。
3、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慈湖高新区化工园区提升改造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东至圣戈班铁路,南至慈湖河,西至慈湖河,北至犁尖湾河(具体以勘界报告为准)。
征收部门: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征收补偿资金存取账户: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迁指挥部(帐户名称)
房屋征收主体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受委托单位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做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安置。
3、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慈湖高新区化工园区提升改造建设需要,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征收项目名称: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提升改造项目。
征收目的:马鞍山慈湖化工园区提升改造项目是根据《安徽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2〕355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的化工园区提升的改造项目,实施后将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化工园区逐步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等级,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征收范围:东至圣戈班铁路,南至慈湖河,西至慈湖河,北至犁尖湾河(具体以勘界报告为准)。
房屋征收主体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受委托单位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3日-2024年1月12日止。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征收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二)非住宅采取货币化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费: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按照被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
(2)停业、停产补助费: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3年月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征收非住宅,其原料、设备等需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奖励费: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依据鼓励提前搬迁的原则,按不超过征收补偿总额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费,但蕞高不得超过20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付。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监督。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不服鉴定,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房屋价值评估工作规范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向征收部门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核验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注销。
被征收人逾期未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属证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租赁关系。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其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物。
4、被征收房屋有纠纷的,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5、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的原则,所有政策公开。被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分别按规定程序公示。
7、在房屋征收期间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订立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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