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土地租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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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赵铁军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承包的责任土地办工厂,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土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租金8600元。2012年7月1日,原告正在筹备办厂期间,某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禁止在107国道旁及街道等地乱搭乱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办厂。二人就费用的返还产生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出租的责任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初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将被告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责任土地用与非农建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86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故原告与被告合同违反国家强行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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