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
当前位置:首页滁州产业信息 正文内容安徽省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中南高科:标准厂房租售 全国上百园区招商中 4000123021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而要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就必须制定科学的规划,实施有效的管理,而规划又是管理的基础。因此,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龙头”,它在整个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中处于先行地位、综合地位。
19971999年,巢湖地区行政公署编制了《巢湖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10年)》。通过规划的实施,保证了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城镇发展必须的用地需求,有效保护了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按照规划要求的方向调整了土地利用结构,在改善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巢湖地区撤地设市。巢湖市的设立,必将更好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这一主题,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大力推进思想解放,环境优化,认真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化各项改革,加快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民经济呈现稳中趋快,积极向好的良好运行态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继续改善,科技、教育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巢湖市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的迅猛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用地作为保障,而上轮规划目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状的用地需求,从一定程度上讲,规划已经成为目前巢湖市经济发展的瓶颈,规划极大地制约了巢湖市城镇发展、工业发展的步伐和巢湖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产生和扩散,限制了巢湖市经济发展的整体规模,为了解决这个迫在眉睫在危机,为了适应巢湖由地区行署升格为地级市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这对适应地区行政级别调整后,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土地,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 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巢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必须遵循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巢湖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9393.67平方公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
(6)《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
(8)《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9号)
(9)《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皖发[1997]5号)
(10)《关于加快编制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1997]61号)
(11)《关于同意巢湖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0]12号)
(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巢湖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3]29号)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方针,从巢湖市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正确处理土地资源利用中保护与发展、规划控制与市场调节、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重大关系,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规划以2002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年,规划期限划分为:
(一)经济社会发展数据来源于《巢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二)根据规定,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2002年10月31日)”的数据;
巢湖市位于安徽省中部,濒临长江,环抱巢湖,地处东经117-11829`、北纬3056`-3202`。东北与滁州市及江苏省交界,东南马鞍山、芜湖、铜陵三市隔江相望,西北同省会合肥市接壤,西及西南与六安市、安庆市为邻。下辖居巢区、庐江县、无为县、含山县、和县四县一区。2002年全市总人口452.55万,其中城镇人口109.52万,城镇化水平达到24.20%。
本市地貌复杂多样,按其基本形态特征可分为低山丘陵、岗地、圩畈平原三大类型,它们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2.3%、48.9%、38.8%。地势是北倚江淮分水岭向沿江倾斜,地势渐低;巢湖市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总的气候特征是: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光照充分,热量条件较好,无霜期长;季风气候显著,冬寒夏热,四季分明。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08205.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2%。其中:城市用地面积为2268.68公顷,县城用地面积为3630.20公顷,小城镇用地面积为5676.2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64987.30公顷、独立工矿用地8022.46公顷、特殊用地3851.91公顷、交通用地5165.3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4603.57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0.24%、0.39%、0.60%、6.92%、0.85%、0.41%、0.55%和1.55%。
全市未利用地面积为144958.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43%。其中:未利用土地39126.51公顷、其它土地105832.47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4.17%和11.27%。
巢湖市土地后备资源较为缺乏,土地开发必须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过认真考察和科学论证才能实施,全市土地后备资源主要以开发滩涂、盐碱地、荒草地为主,规划期间土地开发总量为15090.82公顷,可以开发增加耕地2679.27公顷,园地1571.89公顷,林地10157.82公顷,其它农用地681.83公顷。
由于工矿、窑场、废弃的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整治潜力,能为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供资源潜力,土地复垦包括工矿废弃地复垦、交通建设挖损地、水利工程挖损压占地复垦,其中以工矿、窑场废弃地和水利工程挖损压占地复垦为主。规划期间土地复垦总量2504.00公顷,其中可复垦增加耕地1622.42公顷,园地392.79公顷,林地230.01公顷,其它农用地258.79公顷。
1、农地整理潜力。农地整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平坟填沟、整理零星宅基地和废弃闲散地等增加耕地面积;二是通过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改造(改暗渠、喷灌等)增加耕地面积;三是改造中低产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综合以上三类,规划期间农地整理总面积73835.28公顷,增加农用地3434.57公顷,其中耕地3349.34公顷。
2、村庄整理潜力。全市村镇整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旧村改造,即治理空心村,挖掘村内空闲地,对自然村落实先控制后改造再完善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对老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整理还耕;二是迁村并点,即将自然村落归并到中心村和集镇,消灭零散村镇。规划期间村庄整理总面积20474.21公顷,其中增加耕地1803.49公顷。
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体目标为:
到2010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量控制在3494.32公顷以内,补充耕地9454.52公顷,全市耕地总量达到400100.00公顷,净增耕地4048.72公顷。
到2005年,城镇化水平达到30%左右,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7平方米左右,村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降到173平方米以内;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37.5%,全市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93平方米左右,村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一)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
(二)合理引导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
到2010年,保持耕地面积400100.00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4048.72公顷。
到2010年,耕地共减少5405.8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3494.32公顷,退耕1299.80公顷,灾毁611.68公顷。
近期(2003-2005年):耕地减少3076.19公顷。其中:建设占用2359.39公顷,包括城市占用509.14公顷,县城建设占用433.75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765.98公顷,交通占用39.24公顷,水利占用266.37公顷,独立工矿占用252.32公顷;特殊用地建设占用92.60公顷,其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650.53公顷;退耕487.43公顷;灾毁229.38公顷。
远期(2006-2010年):耕地减少2329.6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1134.93公顷,包括城市占用263.57公顷,县城建设占用106.64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428.26公顷,交通建设占用11.33公顷,水利建设占用266.19公顷,独立工矿占用48.45公顷;特殊用地建设占用10.50公顷,其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336.47公顷;退耕812.37公顷;灾毁382.30公顷。
到2010年,通过复垦开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9454.32公顷。其中: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2679.27公顷,土地复垦1622.42公顷,通过村庄整理补充耕地1803.49公顷,农地整理补充耕地3349.34公顷。
近期(2003-2005年):补充耕地总量为3309.08公顷。其中:土地后备资源开发937.75公顷,土地复垦567.85公顷,农地整理增加耕地1172.27公顷,村庄整理增加耕地631.22公顷。期内净增耕地232.89公顷。
远期(2006-2010年):补充耕地总量为6145.44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741.53公顷,土地复垦1054.57公顷,农地整理增加耕地2177.07公顷,村庄整理增加耕地1172.27公顷。期内净增耕地3815.84公顷。
2002年,全市园地面积8752.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3%。到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14256.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规划期间净增加5504.09公顷。
2002年,全市林地面积96954.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32%。到201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121123.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89%,规划期间净增加24169.63公顷。
现有牧草地面积为116.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1%,规划期间面积保持不变。
2002年,全市其它农用地面积184328.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62%。到2010年,其它农用地面积调整为181583.01公顷,规划期间面积净减少2745.24公顷。
2002年,全市城镇村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为84584.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0%。到2010年,城镇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调整为68672.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31%,规划期间净减少15912.74公顷。
2002年,全市城市用地面积为2268.68公顷,到2010年城市用地总面积为3500.00公顷,净增加1231.3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72.71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335.48公顷,其它用地面积123.13公顷。
近期(2003-2005年):城市增加811.3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09.14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221.05公顷,其它用地面积81.13公顷。
远期(2006-2010年):城市增加420.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63.57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14.43公顷,其它用地面积42.00公顷。
2002年,全市县城用地面积为3630.20公顷,到2010年县城用地总面积为4487.00公顷,净增加856.8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40.38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234.17公顷,其它用地面积82.25公顷。
近期(2003-2005年):县城增加680.8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33.75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80.69公顷,其它用地面积66.37公顷。
远期(2006-2010年):县城增加176.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6.64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53.48公顷,其它用地面积15.88公顷。
2002年,全市小城镇用地面积为5676.28公顷,到2010年小城镇用地总面积为8661.86公顷,净增加2985.5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94.23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403.22公顷,其它用地面积388.13公顷。
近期(2003-2005年):小城镇增加1914.9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65.98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900.02公顷,其它用地面积248.94公顷。
远期(2006-2010年):小城镇增加1070.6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28.26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503.20公顷,其它用地面积139.18公顷。
2002年,全市村庄面积为64987.30公顷,农村人口343.03万人,人均189.45平方米。到2010年,村庄面积调整为44513.08公顷,退出面积20474.21公顷。其中:撤销零散村庄、消灭空心村,村庄整理建成耕地1803.49公顷,撤销零散村庄调整为园地3703.88公顷,调整为林地12722.83公顷;城市周围的村庄自然转换为城市用地310.86公顷,转换为县城用地209.63公顷,转换为小城镇用地1343.51公顷,转换为独立工矿用地39.97公顷,转换为交通用地6.41公顷,转换为水利用地326.08公顷,转换为特殊用地7.55公顷。2010年,全市农村人口296.75万人,人均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
近期(2003-2005年):村庄退出面积9238.37公顷,期末面积为55748.93公顷。其中:撤销零散村庄整理补充为耕地631.22公顷;撤销零散村庄1252.32公顷补充园地;撤销村庄5890.20公顷调整为林地;城市周围的村庄自然转换为城市用地204.83公顷,转换为县城用地161.33公顷,转换为小城镇用地861.72公顷,转换为独立工矿用地35.70公顷,转换为交通用地6.41公顷,转换为水利用地187.97公顷,转换为特殊用地6.68公顷。
远期(2006-2010年):村庄退出面积11235.84公顷,期末面积为44513.08公顷。其中:撤销零散村庄整理补充为耕地1172.27公顷;撤销零散村庄2451.56公顷补充园地;撤销村庄6832.63公顷调整为林地;城市周围的村庄自然转换为城市用地106.03公顷,转换为县城用地48.31公顷,转换为小城镇用地481.79公顷,转换为独立工矿用地4.27公顷,转换为水利用地138.11公顷,转换为特殊用地0.88公顷。
2002年,全市独立工矿面积8022.46公顷,到2010年,独立工矿面积净减少512.23公顷,面积为7510.23公顷。
近期(2003-2005年):独立工矿面积净增加11.37公顷,期末面积为8033.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6%。
远期(2006-2010年):独立工矿面积净减少523.60公顷,期末面积为7510.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0%。
2002年,全市特殊用地3851.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1%。规划期间面积净增加151.09公顷,主要用于各类旅游项目的建设。
近期(2003-2005年):特殊用地面积净增加133.59公顷,期末面积为3985.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2%。
远期(2006-2010年):特殊用地面积净增加17.50公顷,期末面积为4003.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3%。
2002年,全市交通用地5165.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5%。规划期间净增加3.48公顷,期末交通用地面积为5168.84公顷。
2002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4603.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规划期间净增加467.94公顷,期末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5071.51公顷。
2002年,全市未利用土地有39126.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7%。规划期间净减少11355.05公顷,规划期末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7771.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6%。
近期(2003-2005年):规划期间面积净减少3985.68公顷,期末面积为35140.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4%。
远期(2006-2010年):规划期间面积净减少7369.37公顷,期末面积为27771.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6%。
2002年,全市其它土地有105832.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27%。规划期间面积净减少4331.92公顷,规划期末其它土地面积调整为101500.55公顷。
近期(2003-2005年):规划期间面积净减少1676.83公顷,期末面积为调整为104155.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09%。
远期(2006-2010年):规划期间面积净减少2655.09公顷,期末面积为调整为101500.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81%。
根据规划原则和巢湖市土地资源条件以及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土地用途主导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相对一致,用地分区与土地利用调整指标相协调,将全市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与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等七个土地利用区。
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可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总面积400100.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44000.00公顷,一般农田56100.00公顷。广泛分布于全市各县区。
主要为果、桑、茶等用地,面积14256.49公顷,全市各县区均有分布,其中主要分布于庐江县。
指为全市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等各类林地以及宜林的后备土地资源等,面积121123.68公顷,全市各县区均有不同面积的分布。
主要指全市的城镇用地区域,面积16648.86公顷,主要为城市、各县城以及全市的建制镇用地,各县区均有分布。
其中:城市规划建设区面积为3500.00公顷,县城规划建设区面积为4487.00公顷,小城镇规划建设区面积为8661.86公顷。
指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为村镇建设需要而划定的用地区域,至规划年各县区均有不同面积的分布,总面积44513.09公顷。
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用地总面积7510.23公顷,各县区均有分布,其中无为县*多。
它是一个土地复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该区土地总面积63263.55公顷。分布于全市各县区,其中居巢区*多。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5、鼓励经营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兴修水利设施,增施肥料,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努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6、上级和亳州市有关农田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农业发展基金,应优先安排投放本区,以更好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3、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它各类防护林的用地。
2、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平衡,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3、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1、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它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1、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及时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转、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440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6%。
其中:居巢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328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6.52%;庐江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851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6.04%;无为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584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5.47%;含山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549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6.09%;和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086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6.11%;
(一)严格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农田区保护建设规划,组织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对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本设施建设,做到能灌能排,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达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目标。
(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建立档案。
(四)加强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建设,使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的标准及时做好复垦工作。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
(三)禁止建设占用、采挖、弃耕、向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四)依法确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同时增收征地费用总额二至三倍的造地补偿费。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改造、治理、提高地力,维护保养农田水利设施和设置保护标志。
(六)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按照项目可以分为农地整理潜力、村庄整理潜力、土地复垦潜力和土地开发潜力。
其中:农地整理潜力总面积223500.00公顷,可整理增加耕地10138.48公顷;村庄整理潜力总面积31452.52公顷,可整理增加耕地4100.43公顷;土地复垦潜力总面积4128.80公顷,可复垦增加耕地2870.87公顷;土地开发潜力总面积28828.63公顷,可开发增加耕地8509.99公顷。
规划期间全市复垦开发整理总量111904.32公顷,增加耕地9454.52公顷;其中:土地开发总量15090.82公顷,增加耕地2679.27公顷;建设用地复垦总量2504.00公顷,增加耕地1622.42公顷;土地整理总量94309.50公顷,增加耕地5152.83公顷。规划近期复垦开发整理总量41238.91公顷,增加耕地3309.08公顷;规划远期复垦开发整理总量70665.41公顷,增加耕地6145.44公顷;
到2010年,全市开发后备土地资源净增耕地2679.27公顷。其中:开发荒地净增耕地2009.45公顷,开发滩涂净增耕地669.82公顷。
近期(2003-2005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937.75公顷,其中开发荒地净增耕地703.31公顷,开发滩涂净增耕地234.44公顷。
远期(2006-2010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741.53公顷,其中开发荒地净增耕地1306.15公顷,开发滩涂净增耕地435.38公顷。
规划期间全市土地复垦总面积2504.00公顷,净增耕地面积1622.42公顷。近期复垦总量876.40公顷,净增耕地567.85公顷,远期复垦总量1627.60公顷,净增耕地1054.57公顷。
规划期间土地整理总面积94309.50公顷,净增耕地5152.83公顷。其中;农地整理净增耕地3349.34公顷;村庄整理净增耕地1803.49公顷。
近期(2003-2005年):土地整理总量35080.72公顷,净增耕地1803.49公顷。其中:农地整理总量25842.35公顷,净增耕地1172.27公顷,村庄整理总量9238.37公顷,净增耕地631.22公顷。
(一)农地整理方案:为改善农田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对田、路、林、沟、渠等农田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田,规划在全市各县区,重点在居巢区实施;方案实施总面积73835.28公顷,可增加耕地面积3349.34公顷。
(二)村庄整理方案:规划期间对全市农村居民点内部宅基地、闲置土地等用地的结构调整开发和迁村并点改造,重点在居巢区实施;规划方案实施总面积20474.21公顷,可增加耕地1803.49公顷,园地3703.88公顷,林地12722.83公顷,建设用地2244.01公顷。
(三)土地复垦方案:规划期间对全市各类废弃、破坏的独立工矿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进行复垦,重点在居巢区实施;规划方案实施总面积2504.00公顷,可增加耕地1622.42公顷,园地392.79公顷,林地230.01公顷,其它农用地258.78公顷。
(四)土地开发方案:规划期间对全市未利用地中较易开发利用的荒草地和滩涂进行开发,重点在无为县实施;规划方案实施总面积15090.82公顷,可增加耕地2679.27公顷,园地1571.89公顷,林地10157.82公顷,其它农用地681.84公顷。
(一)重点区域:规划期间全市划定五个重点区域,北部丘岗土地开发区、东部农田综合整治区、巢湖沿岸土地整理复垦区、沿江圩畈平原土地开发复垦区和中南丘岗土地开发区,规划涉及范围为巢湖市全境50个乡镇,区域总面积434458.0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6.25%,可以补充耕地9769.30公顷。
(二)重点工程:规划期间全市划定九连圩综合整治工程、无南圩区荒草地开发工程、无西丘岗地开发工程、庐北沿湖圩田整治工程、巢湖北岸土地复垦工程、和北荒山开发工程、牛屯河流域农田整治工程和沈巷土地整理工程等8个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重点工程,规划范围为亳州市全境,工程总规模215125.44公顷,规划补充耕地4756.29公顷,规划投资总规模18800万元。
(三)重点项目:规划期间全市共划定68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其中:土地开发项目36个,土地复垦项目11个,土地整理项目21个。规划项目实施总规模47168.70公顷,净增耕地面积7288.06公顷,增加耕地系数15.45%,预计总投资40640.80万元。
以全市及各县区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总量为基础,根据各县区1997-2002年新增耕地数量、经济状况、地形条件、人均耕地水平等因素,确定全市规划期间可实现的补充耕地潜力为10399.97公顷,其中:居巢区2989.30公顷,庐江县2078.36公顷,无为县2096.43公顷,含山县1717.31公顷,和县1518.56公顷。
规划全市补充耕地任务为9454.52公顷,其中:居巢区2717.54公顷,庐江县1889.42公顷,无为县1905.85公顷,含山县1561.19公顷,和县1380.51公顷。
规划全市补充耕地共富余945.45公顷,其中:居巢区富余271.75公顷;庐江县富余188.94公顷;无为县富余190.58公顷;含山县富余156.12公顷;和县富余138.05公顷,各县区都能做到补充耕地富足有余。
(一)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和吨粮田建设,推进以乡镇为单位的成片农地整理活动。在全市一区四县内每年各选择整理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乡镇1-2个进行试点,重点投入,同时狠抓面上推开。
(二)结合农村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以村为单位的村庄整理工作,每年在每个县区选择村庄整理面积100亩以上的村典型1-2个,重点投入,面上推开。
(三)结合农业产业化建设,积极推进泄洪区以外的荒滩地开发,发展多种经营。
规划期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7796.85公顷以内。其中:建设项目新占用耕地3494.32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2352.89公顷,占用其它地类1949.64公顷。
近期(2003-2005年):建设用地总量为5122.4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359.39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538.52公顷,占用其它地类1224.52公顷。
远期(2006-2010年):建设用地总量为2674.4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34.93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814.37公顷,占用其它地类725.12公顷。
到2010年,巢湖市将建成4个城镇等级:一级城镇为巢湖市,城市人口35万人;二级城镇为4个县级城镇,庐江、无为、含山和和县,每个县城人口规模8-20万人,合计人口48万人;三级城镇为重点小城镇,共25个,每个中心镇人口在2-4万人,合计人口60万人;四级城镇为一般小城镇,共95个,每个一般镇人口在2万人以下,合计人口35万人。总合计城镇人口约为178万人。
到2010年,城市用地总面积增加到3500.00公顷,增加1231.32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772.71公顷。
规划突出“扩大城市,强化中心”的发展思路,采取“组团发展,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北部半汤地区为城市发展的主体。市区发展仍然充分依托旧城,完善建设市区西部、南部和东部各组团。维护城市建设的连续性,突出建设的重点。
规划主要建设半汤现代化新城区,布置巢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积10km2。规划城市近期规模28平方公里,远期规模35平方公里。
到2010年,县城用地总面积增加到4487.00公顷,增加856.80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540.38公顷。
市域庐江、无为、含山和和县四县城在原有规模上分别发展到11.7、14、7.5和11.4平方公里,成为县域内经济发展的核心。
到2010年,小城镇用地总面积增加到8661.86公顷,增加2985.58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1194.23公顷。
全市主要建设25个重点小城镇,每个城镇规模为2-4平方公里不等,其中居巢区发展柘皋、夏阁、坝镇、黄麓、炯炀、槐林等6个,庐江县发展汤池、白山、石头、罗河、泥河、盛桥等6个,无为县发展二坝、高沟、石涧、牛埠、襄安、泥汊等6个,含山县发展林头、运漕、仙踪等3个,和县发展沈巷、乌江、西埠、姥桥等4个。剩余指标为发展全市一般小城镇预留。
到2010年,全市农村人口296.75万人,村庄用地总面积调整为44513.08公顷,农村人均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人。
规划期间,全市各县区按照村镇建设标准,以每个乡镇建设2-3个重点中心村的原则进行中心村建设,对村镇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居民点的整理主要指撤并治理小村、空心村。
到2010年,全市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为7510.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0%,规划期间净减少512.23公顷。
规划期间全市主要建设各类独立工矿企业,涉及行业有化工、印染、水泥建材、钢材、电力等,主要布局在居巢、庐江和和县等地。
到2010年,全市特殊用地面积为4003.00公顷,净增151.09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103.1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7.55公顷,其它40.44公顷。
主要用于巢湖市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如:居巢区巢湖碧水湾休闲度假园区、庐江汤池温泉宫和含山凌家滩遗址保护等。
到2010年,全市交通用地面积为5168.84公顷,净增3.48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50.57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6.41公顷,其它18.72公顷。
规划指标主要安排给全市各县区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居巢区三胜码头、庙忠路改造建设,庐江新建外经大道。
到2010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5071.51公顷,净增467.94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532.56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326.08公顷,其它1236.90公顷。
规划指标主要安排给全市各县区的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另外各县区兴修地方水利、进行灌溉等设施也相应占用部分指标。
至2010年,我市有40个国家、省重点项目待建,项目区用地总面积2723.1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987.00公顷。
1、交通建设项目3个,为三胜码头、庙忠路改造以及外经大道建设,项目区用地总面积75.7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0.57公顷。
2、水利建设项目20个,主要为河流的治理、防洪大堤的整修加固等,如:沿巢堤防工程、裕溪河整治、牛屯河工程建设、长江沿线大堤加固、神塘河排灌站建设、兆河、滁河治理、引江济淮工程等,项目区用地总面积2095.5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32.56公顷。
3、独立工矿建设项目14个,主要为各县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建设,如:巢湖市燃煤电厂、散兵水泥厂、巢东集团、巢北工业项目区、和县乌江化工园等建设,项目区用地总面积400.8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49.30公顷。
4、特殊用地建设项目3个,主要为旅游局的旅游建设项目,项目区用地总面积151.0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3.10公顷。
本次规划巢湖市土地利用三项控制指标如下: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3494.32公顷,补充耕地指标为9454.52公顷,净增耕地指标为4048.72公顷。
2002年,居巢区土地总面积203122.00公顷,其中耕地72862.71公顷。该区土地利用特点是:
2、城镇、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比重仅为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32%,为全市*低;
1、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215.65公顷,退耕灾毁777.60公顷,开发复垦补充耕地达2717.54公顷,净增耕地724.29公顷,耕地总量稳定在73587.00公顷。
2、全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328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52%。
3、城市用地面积1231.3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72.71公顷,城市规模达到3500.00公顷,人均城市用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4、小城镇用地面积218.3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7.33公顷,人均小城镇用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5、村镇规模为5098.99公顷,村镇人均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6、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355.62公顷,其中:交通建设占用29.57公顷,水利建设占用138.48公顷,独立工矿建设占用144.47公顷,风景旅游项目建设占用43.10公顷。
该县土地总面积234747.5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01947.73公顷。土地利用特点是:
3、农村居民点面积高达20211.02公顷,人均用地217.52平方米;土地利用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1、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541.33公顷,退耕灾毁368.82公顷,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889.42公顷,净增耕地979.27公顷,耕地总量稳定在102927.00公顷以上。
2、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851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04%。
3、县城用地面积267.5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40.66公顷,县城规模达到1170.00公顷,人均县城用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4、小城镇用地面积595.6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38.27公顷,人均小城镇用地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5、村镇规模为12353.22公顷,村镇人均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6、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162.40公顷,其中:交通建设占用21.00公顷,水利建设占用91.10公顷,独立工矿建设占用20.30公顷,风景旅游项目建设占用30.00公顷。
该县土地总面积243248.3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10560.04公顷。土地利用特点是:
1、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694.67公顷,退耕灾毁228.22公顷,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905.85公顷,净增耕地为982.97公顷,耕地总量稳定在111543.00公顷以上。
2、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584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47%。
3、县城用地面积144.7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8.18公顷,县城规模达到1425.00公顷,人均县城用地面积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
4、小城镇用地面积973.4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89.37公顷,人均小城镇用地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5、村镇规模为16214.10公顷,村镇人均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6、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187.12公顷,其中:水利建设占用187.12公顷。
该县土地总面积104479.0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0517.79公顷。土地利用特点是:
1、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466.67公顷,退耕灾毁339.31公顷,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561.19公顷,净增耕地为755.21公顷,耕地总量稳定在41273.00公顷以上。
2、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549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09%。
3、县城用地面积205.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0.57公顷,县城规模达到752.00公顷,人均县城用地面积控制在94平方米以内。
4、小城镇用地面积517.3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6.95公顷,人均小城镇用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5、村镇规模为4287.86公顷,村镇人均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6、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149.15公顷,其中:水利建设占用44.48公顷,独立工矿建设占用74.67公顷,风景旅游项目建设占用30.00公顷。
该县土地总面积153770.5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70163.01公顷。土地利用特点是:
1、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576.00公顷,退耕灾毁197.52公顷,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380.51公顷,净增耕地为606.99公顷,耕地总量稳定在70770.00公顷以上。
2、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086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11%。
3、县城用地面积239.6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70.97公顷,县城规模达到1140.00公顷,人均县城用地面积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
4、小城镇用地面积680.7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72.32公顷,人均小城镇用地面积控制在96平方米以内。
5、村镇规模为6558.91公顷,村镇人均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6、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132.71公顷,其中:水利建设占用71.38公顷,独立工矿建设占用61.33公顷。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包括规划建成区),其范围包括现状城区及环城镇、半汤镇和亚父乡等乡镇,规划土地总面积35平方公里,规划人口35万人,人均用地面积100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现状面积为2268.68公顷,人口为23.78万人,人均用地面积为95.40平方米。
巢湖市城市定位为:皖中工业发达、商贸繁荣,以旅游和修疗养为特色的湖滨园林城市。
城市规划区发展方向:规划突出“扩大城市、强化中心”的发展思路,采取“组团发展、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北部半汤地区为城市发展的主体。同时广泛绿化市区滨湖和滨河地带,发展巢湖南北湖滨地带,突出巢湖旅游功能,充分体现巢湖湖滨园林城市的特色。
规划到2005年,巢湖市城市人口为28万人;到2010年,巢湖市城市人口达到35万人。
2002年,巢湖市市区总面积为2268.68公顷,到2010年,市区总面积达到3500.00公顷,规划期间增加城市用地面积1231.32公顷。
到2005年,城市规划区面积达到3080.00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面积811.32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509.14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221.05公顷,其它81.13公顷。
到2010年,城市规划区面积达到3500.00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面积420.00公顷,其中:新占用耕地263.57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14.43公顷,其它42.00公顷。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
(一)建设用地总量为5122.43公顷,其中:建设项目新占用耕地2359.39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挖潜1538.52公顷,其它1224.52公顷。
(二)通过复垦开发、整理补充耕地3309.08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937.75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567.85公顷,农地整理补充耕地1172.27公顷,村庄整理补充耕地631.22公顷。
(三)规划期间净增耕地232.89公顷,耕地总量稳定在396284.16公顷。
规划近期2005年,巢湖市耕地减少面积为3076.19公顷,其中:城市发展占用509.14公顷,县城发展占用433.75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765.98公顷,交通用地项目建设占用39.24公顷,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占用266.37公顷,独立工矿占用252.32公顷,特殊用地建设占用92.60公顷;退耕487.43公顷,灾毁229.38公顷,其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650.53公顷;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3309.08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937.75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567.85公顷,农地整理增加1172.27公顷,村庄整理增加631.22公顷。到2005年,巢湖市完成净增耕地指标232.89公顷,耕地总面积稳定在396284.16公顷。
1、耕地减少:规划近期2005年,居巢区耕地减少1111.94公顷,其中:城市发展占用509.14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61.46公顷,交通用地项目建设占用18.24公顷,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占用92.38公顷,独立工矿占用96.02公顷,特殊用地43.10公顷,退耕灾毁291.60公顷;
2、补充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951.14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126.00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247.50公顷,农地整理增加375.47公顷,村庄整理增加202.18公顷;
3、净增耕地:到2005年,居巢区净减少耕地指标160.80公顷,耕地总面积稳定在72701.90公顷。
1、耕地减少:规划近期2005年,庐江县耕地减少502.75公顷,其中:县城发展占用115.42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149.12公顷,交通用地建设占用21.00公顷,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占用28.60公顷,独立工矿占用20.30公顷,特殊用地建设占用30.00公顷,退耕灾毁138.31公顷;
2、补充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661.30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108.67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77.84公顷,农地整理增加308.61公顷,村庄整理增加166.17公顷;
3、净增耕地:到2005年,庐江县完成净增耕地指标158.55公顷,耕地总面积稳定在102106.27公顷。
1、耕地减少:规划近期2005年,无为县耕地减少518.60公顷,其中:县城发展占用101.03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271.37公顷,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占用60.62公顷,退耕灾毁85.58公顷;
2、补充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667.05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442.86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180.48公顷,农地整理增加28.41公顷,村庄整理增加15.30公顷;
3、净增耕地:到2005年,无为县完成净增耕地指标148.45公顷,耕地总面积稳定在110708.49公顷以上。
1、耕地减少:规划近期2005年,含山县耕地减少438.68公顷,其中:县城发展占用73.08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130.80公顷,水利设施建设占用13.39公顷,建设独立工矿占用74.67公顷,特殊用地建设19.50公顷,退耕灾毁127.24公顷;
2、补充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546.42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111.43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16.21公顷,农地整理增加272.20公顷,村庄整理增加146.57公顷;
3、净增耕地:到2005年,含山县完成净增耕地指标107.74公顷,耕地总面积稳定在40625.53公顷以上。
1、耕地减少:规划近期2005年,和县耕地减少504.22公顷,其中:县城发展占用144.21公顷,小城镇建设占用153.23公顷,水利设施建设占用71.38公顷,建设独立工矿占用61.33公顷,退耕灾毁74.07公顷;
2、补充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483.18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148.78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45.82公顷,农地整理增加187.58公顷,村庄整理增加101.00公顷;
3、净增耕地:到2005年,和县完成净减少耕地指标21.04公顷,耕地总面积稳定在70141.96公顷以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省政府批准,必须保证实施。各县、区依据本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十一条 修改本规划必须经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本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本规划。
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本规划的,属于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本规划。
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任,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进行检查考核。
(1)建房、建厂、建窑、葬坟、采矿、取土、开挖鱼塘;随意种植果园林木或其它多年生植物;
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同意进行建设的,按照法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确实无条件再造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造地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再造。
农业用地区中的农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项目。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地区内的园地、林地等其它用地的用途,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和各种防护林用地。
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经过总体规划审查。经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方可提出用地申请。
1、严格落实复垦开发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复垦开发任务落实到村组的田块,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2、建立土地复垦开发基金。以县市建立土地复垦开发基金,对基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及范围、管理和监督、奖励和惩罚等做出规定。
3、建立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制度。对立项范围、条件,项目的申请、论证、批准、补助资金及管理、项目验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开发整理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4、建立复垦开发验收制度。除了对省、市立项项目做验收管理外,对其他复垦开发整理能够增加耕地面积的复垦开发整理项目也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今后,凡是上报增加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项目,都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县区计划、国土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阶段性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分解到各县、区,严格执行。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发复垦增加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再造耕地。
年度用地面积超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或没有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实践所占用耕地的县区,停止下一年度的批准用地。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精神,对各地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复垦开发任务、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当地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中心村的农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土地复垦开发和农村现代化建设。
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规划,保持规划的现势性。
第七十六条 强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国策教育,提高法制水平,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依法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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