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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2010年06月02日 09:45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1)(a)条、第14A.14条及第14A.34条,根据租赁协议应向中石油安徽支付租金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及第14A.37条至第14A.40条有关申报、公告及每年检讨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8条有关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ii)位于马鞍山市313省道东侧面积3,695.63平方米之油气站(“向山站”);(iii)位于马鞍山市湖南东路南侧面积2,938.31平方米之油气站(“湖南东路站”)(统称“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拥有人。根据租赁协议,马鞍山公司将向中石油安徽租用该土地内部份以投资建设该等油气站之加气部份。
马鞍山公司应付予中石油安徽之租金总额为每年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旅游大道站人民币650,000元、向山站人民币700,000元,湖南东路站人民币650,000元。有关租金应于该等油气站各自投入营运起支付。
中石油安徽为中石油之分公司,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1)(a)条、第14A.14条及第14A.34条,根据租赁协议应向中石油安徽支付租金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8条有关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有关根据租赁协议拟进行交易之详情将于本公司年报及账目中披露。
鉴于租赁协议之期限超过三年,故本公司已委聘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信达”)为独立财务顾问,以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之规定,就租赁协议为何需要较长期限提供意见,并确认租赁协议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合约的一般商业惯例。信达认为,根据租赁协议租赁该土地内部份之期限,由该等油气站投入营运起计为期二十年,乃属公平合理且属一般商业惯例,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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