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马鞍山新一批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公告来了!
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1088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4.648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4.6487公顷,其中农用地4.2208公顷(其中耕地3.9056公顷)、建设用地0.4279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前庄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78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6.40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 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6.405公顷,其中农用地6.3326公顷(其中耕地4.6375公顷)、建设用地0.0724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前庄村、马塘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80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2.419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2.4198公顷,其中农用地1.7616公顷(其中耕地1.7616公顷)、建设用地0.6582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陶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108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4.648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4.6487公顷(合69.7305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佳山乡前庄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7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6.40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6.405公顷(合96.075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佳山乡前庄村、马塘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度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80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2.419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2.4198公顷(合36.297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向山镇陶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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